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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49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男,1996年5月3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出(2017)云01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棍刀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李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李涛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撤回上诉。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顺斌审 判 员 李石友审 判 员 杨国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 侃书 记 员 李江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