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邹金斌、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金斌,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金斌,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嵊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光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夫,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金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1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金斌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金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金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8元,减半收取7679元,由上诉人邹金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