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张建云、姚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张建云,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负责人何刚,行长。被执行人张建云。被执行人姚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张建云、姚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616143.54元、执行费为8561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云、姚刚的银行存款624704.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