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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64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贡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贡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民初64号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法定代表人:周序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宇,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贡亚平,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贡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贡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06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0日,被告以江阴市胜平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购买了价值32060元的棉纱。2016年1月3日,被告对货款数额进行了再次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2月6日一次性付清,但该款至今未付。经查江阴市胜平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贡亚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还款计划、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贡亚平以江阴市胜平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购买棉纱。截止2014年1月27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32060元。2016年1月3日,被告贡亚平又江阴市胜平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该款于2016年2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25000元,原告让掉7000元。后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贡亚平系江阴市胜平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江阴市胜平纺织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贡亚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2060元的事实,被告贡亚平虽然以公司名义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但该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由此产生的还款义务应由被告贡亚平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0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赔偿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贡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贡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立业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20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2元,由被告贡亚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晔栋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人民陪审员  邱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