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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爱红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爱红,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054号原告邱爱红。被告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健悦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序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爱红与被告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爱红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爱红撤回对被告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