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继根诉王敏、陈才、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根,王敏,陈才,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173号原告:胡继根,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长柏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5401020015。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若水,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同心街10号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00303546X。被告:陈才,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同心街10号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307163013。被告:陈伟,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同心街10号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70821303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根诉被告王敏、陈才、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继根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元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