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国祥与黄自强、李玉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祥,黄自强,李玉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628号原告:朱国祥,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9日,住淅川县。被告:黄自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3日,住淅川县。被告:李玉先,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1日,住址同上。原告朱国祥诉被告黄自强、李玉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朱国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国祥负担。审判员 曹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