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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明,胡孟田,王有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78711021U。法定代表人:蒋化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爱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孟田,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青,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明因与被上诉人胡孟田、王有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爱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院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康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