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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房晶与马玉荣、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晶,马玉荣,刁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房晶,女,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马玉荣,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刁国权,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房晶申请执行马玉荣、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440元、诉讼费519元、执行费642元。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马玉荣、刁国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马玉荣、刁国权无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马玉荣、刁国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马玉荣、刁国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