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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环城北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0149-1。负责人:袁军。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上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3527918-8。法定代表人:金阿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与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浙绍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南世家小区商务楼【权证号:绍房权证塔山字第××号,绍市国用(2005)第14935号】进行的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绍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