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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成斌与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斌,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026号原告:张成斌,男,现住天祝县。被告:陈国平,男,现住天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原告张成斌诉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成斌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陈国平承诺自动履行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成斌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张成斌负担。审判长  汪金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