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成斌与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斌,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026号原告:张成斌,男,现住天祝县。被告:陈国平,男,现住天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原告张成斌诉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成斌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陈国平承诺自动履行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成斌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张成斌负担。审判长 汪金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