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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拴项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拴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282刑更6号罪犯肖拴项,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2005年至2009年担任灵宝市西阎乡肖家湾村村委会主任,住灵宝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豫128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拴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罪犯肖拴项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判决生效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12月15日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对罪犯肖拴项的病情进行鉴定。同年12月27日出具鉴定,结果为:HIV病毒感染(无症状期)。2017年1月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会诊,出具三法技(2017)第5号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为:肖拴项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肖拴项当即表示对结果有异议,申请进行复核。2017年7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肖拴项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的复核决定。2017年7月11日,本院征求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回复检察建议,建议对肖拴项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肖拴项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 判 长  陈晓林人民陪审员  王倩雯人民陪审员  宋新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光鑫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