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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与张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张兰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774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金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267G。法定代表人郭宇辉,局长。被告张兰英,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与被告张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