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昆明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6421E。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雕塑家园2410房。法定代表人:邹小勇。委托代理人:龙林、唐波霞,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9832120P。住所:昆明市度假区迎海路8号金都商集10栋4号。法定代表人:徐超。申请人深圳市大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15204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