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敬士、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敬士,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韩敬士,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守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敬士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日开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标的5003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交纳过付款5003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敬士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