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柯某英与彭某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英,彭某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民初3794号 原告:柯某英,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镇X村委会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90904XXXX。 被告:彭某菊,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镇X村委会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0204XXXX。 原告柯某英与被告彭某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现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英负担。 审判员 陈赵雄 zclouobzlj6yug7xyg 案件唯一码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建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撰稿:陈赵雄校对:陈建佳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印制 (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