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82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借款16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计息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利息49875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48.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山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于2017年7月18日冻结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1231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