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豫04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穷尽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军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石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