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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执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豫04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穷尽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军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石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