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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张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彦,经理。被执行人张闽,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经生效的(2017)赤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闽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闽名下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