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张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彦,经理。被执行人张闽,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天达信安(北京)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经生效的(2017)赤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闽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闽名下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