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莫国锋与钟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锋,钟翠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069号之一原告:莫国锋,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钟翠平,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莫国锋与被告钟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莫国锋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国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4元,由原告莫国锋负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