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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祝英与陈思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祝英,陈思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457号原告:黄祝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怀,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思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祝英诉被告陈思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黄祝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祝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35.5元,由原告黄祝英负担。审 判 长  韩连周人民陪审员  杨学清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