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XX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XX辉,潘玉采,王帅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79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中路57号。负责人:杨冠东,行长。被申请人:XX辉,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潘玉采,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帅帅,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与被申请人XX辉、潘玉采、王帅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