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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卫清与杨晓峰、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清,杨晓峰,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清,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春,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张卫清与杨晓峰、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杨晓峰、李春所有的房产已在他案评估拍卖,标的物还在协调处理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烨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