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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康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康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8699478X7。法定代表人:陈旭楠,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迪,公司行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康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俞章礼,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安康市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 迪审 判 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