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秀芝与云南后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芝,云南省后黛生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瀚基融资担保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346号原告:马秀芝,女,回族,1952年3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瑶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后黛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和信花园二期1幢B单元18层B1801号。法定代表人:冯姣,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金泰大厦12楼4号。法定代表人:柴立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男,1984年11月24日,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秀芝诉被告云南后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芸翠—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