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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武汉君豪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武汉君豪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君豪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单元28层4室。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硚口人仲裁字[2017]第70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君豪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君豪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劳务报酬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00元、代通知金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君豪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单位武汉君豪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0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