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龙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市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杨玉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龙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市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杨玉伏,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7304号原告:秦皇岛市龙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820226-7。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职务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市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伏,职务经理。被告:杨玉伏,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静,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秦皇岛市龙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洪川实业有限公司、杨玉伏、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龙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皇岛市龙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