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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辰阳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阳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辰阳,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沈强、李佳伟,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未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辰阳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辰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辰阳猥亵儿童,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辰阳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辰阳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辰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现深表悔恨,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王辰阳系初犯,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月期间,被告人王辰阳利用担任嘉兴市辅成小学科学老师的工作便利,多次在学校科学实验室内对其班级学生张某4(未满十周岁)实施猥亵,具体如下:1、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辰阳采用搂抱、亲吻等手段猥亵张某4。2、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辰阳采用搂抱、亲吻等手段猥亵张某4。3、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辰阳二次采用搂抱、亲吻、抚摸下身阴部等手段猥亵张某4。4、2017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辰阳采用搂抱、亲吻等手段猥亵张某4。另查明,被告人王辰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辰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证人张某3能、陈某、孙某、张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课表、等门诊病历、监控视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辰阳采用抚摸生殖器等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辰阳作为一名小学老师,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在学校实验室内对学生实施猥亵,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辰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辰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 敏审 判 员  范国珍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