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振辉与孙国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辉,孙国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529号原告陈振辉,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6********,住登封市石道乡范庄村*号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银河,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孙国灿,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3********,住登封市阳城工业区吴家村**号。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91660002,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19号。法定代表人:牛先奇。登封市石道乡阳光幼儿园,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闫坡村。法定代表人:陈留根。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7000元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1750元,共计8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振辉诉被告孙国灿、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登封市石道乡阳光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振辉承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伟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