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奇与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447号原告:侯奇,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高智,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侯奇与被告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侯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奇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按25%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侯奇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