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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双与被执行人李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双,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胡双,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丹,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双与被执行人李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胡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