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双与被执行人李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双,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胡双,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丹,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双与被执行人李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胡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