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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云平、郭征南、湖南金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云平,郭征南,湖南金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王云平。被执行人郭征南。被执行人湖南金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日文。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云平、郭征南、湖南金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王云平、郭征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息2016204.39(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9日止),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王云平、郭征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80648元;三、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金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王云平、郭征南、湖南金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云平、郭征南、湖南金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