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帅秀红与茹来木、袁能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秀红,茹来木,袁能长,宁波天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413号原告:帅秀红,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林,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来木,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袁能长,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宁波天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7962223E。法定代表人:张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515号6层(6-1)、(6-7),7层,8层(8-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9513703K。代表人:许宝宁。原告帅秀红与被告茹来木、袁能长、宁波天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帅秀红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