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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辉与龚智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龚智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48号原告:杨辉,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龚智通,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辉诉被告龚智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辉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