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辉与龚智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龚智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48号原告:杨辉,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龚智通,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辉诉被告龚智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辉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