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263号原告:王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王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