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世民诉琚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民,琚伟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808号原告:赵世民,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屯留县。被告:琚伟峰,男,汉族,46岁,住长治县。原告赵世民诉被告琚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赵世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世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 婵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