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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世民诉琚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民,琚伟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808号原告:赵世民,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屯留县。被告:琚伟峰,男,汉族,46岁,住长治县。原告赵世民诉被告琚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赵世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世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 婵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