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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跃兴、莫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跃兴,莫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芒市广腊亮街*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宝,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跃兴,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生,芒市人。被执行人:莫安,女,傣族,1968年11月11日生,芒市人,现住芒市。关于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跃兴、莫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莫安已按(2014)芒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