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胶南市华青装饰工程公司与夏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华青装饰工程公司,夏文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633号原告:胶南市华青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海王路原348号。法定代表人:张宗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文龙,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胶南市华青装饰工程公司为与被告夏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胶南市华青装饰工程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