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有样与陈映映、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样,陈映映,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70号原告:徐有样,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映映,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吴霞,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徐有样与被告陈映映、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徐有样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被告陈映映、吴霞已还清借款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有样以被告陈映映、吴霞已还清借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样撤回对被告陈映映、吴霞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