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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辛某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48号姜某:你因辛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7)京02刑终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辛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罗某轻伤二级,二审裁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将0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辛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案证据之一,并驳回二审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裁定认定辛某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辛某主观方面自始至终是希望留住被害人一方继续处理双方的买卖纠纷,而非故意伤害被害人,具有一定程度的防卫行为。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辛某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辛某因卖鱼一事与被害人罗某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互殴中辛某推搡罗某,致罗某右手撑在自行车上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系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依法作出,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驳回辩护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