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扬俊与陈跃平、陈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扬俊,陈跃平,陈天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282号原告:王扬俊,男,汉族,住。被告:陈跃平,男,汉族,住磐安县,现服刑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被告:陈天仁,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王扬俊诉被告陈跃平、陈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