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蹇志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志鹏,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411号原告:蹇志鹏,男,生于1990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892425D。法定代表人:谌阵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蹇志鹏诉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蹇志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蹇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蹇志鹏负担。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