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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蹇志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志鹏,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411号原告:蹇志鹏,男,生于1990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892425D。法定代表人:谌阵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蹇志鹏诉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蹇志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蹇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蹇志鹏负担。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