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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德玉、赵楠楠等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玉,赵楠楠,张健,季传东,赵亚,刘亮,张明友,汪亚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2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玉,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楠楠,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健,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原审被告人季传东,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黄岗镇杨店村后*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亚男,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张寨镇杨庄村杨*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亮,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大朱村三徐***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7年7月2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张明友,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黄岗镇耿岗村后郢**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亚飞,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桥*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传东、赵亚男、刘亮、刘德玉、张明友、汪亚飞、赵楠楠、张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35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季传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赵亚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刘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刘德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张明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汪亚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赵楠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张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刘德玉、赵楠楠、张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德玉、赵楠楠、张健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庭审中,刘德玉、赵楠楠、张健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德玉、赵楠楠、张健及原审被告人季传东、赵亚男、刘亮、张明友、汪亚飞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准许上诉人刘德玉、赵楠楠、张健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德玉、赵楠楠、张健及原审被告人季传东、赵亚男、刘亮、张明友、汪亚飞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刘德玉、赵楠楠、张健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德玉、赵楠楠、张健撤回上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刘忠伟代理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