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佳木斯龙海纸业商行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龙海纸业商行,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海纸业商行。经营者:刘海亮,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霞,女。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经营者:刘亚新,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守杰,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龙海纸业商行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查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海纸业以(2016)黑0382民初203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7组木质散货架、传送带1台,果蔬架32个,经询问佳木斯龙海纸业后,该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该保全财产,并同意将保全物品返还给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物品亦不要求本院处理,且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海纸业商行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海纸业商行发现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鑫世纪华联超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