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业兄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业兄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419号原告东莞市益来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布心红石路8号厂房C栋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90566M。法定代表人蔡妹仔。委托代理人黄潇,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创业兄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老村工业园二路5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952074。法定代表人宋中敬。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14853.48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深圳市创业兄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853.4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