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巫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被告人巫某以能帮助被害人代某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代某信任,代某分两次通过支付宝向巫某转款5000元,后巫某将该款挥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巫某亲属代为退赔代某全部经济损失,代某对巫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款记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巫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巫某系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巫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纪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