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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超、刘薇薇等罚金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刘威威,杜京京,蒋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88号被执行人王超,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刘威威,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杜京京,男,199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被执行人蒋改凤,女,1986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关于王超、刘威威、杜京京、蒋改凤盗窃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17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超犯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刘威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杜京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蒋改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移送执行,执行的标的额分别为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五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超、刘威威、杜京京、蒋改凤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超有车辆,但未被实际控制。本院依法提审几被执行人,几被执行人认为自已目前正在服刑,暂不具备执行能力,刑满后想办法履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被执行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超有部分车辆,但未被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待有条件执行时,本院继续执行。据此,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胡艳江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