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诉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陈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129号原告李振,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明,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区。被告陈旭,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敦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玥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