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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恢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雄儿与田志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恢70号之一被执行人田志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6执恢70号之一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田志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志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志恩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