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小照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照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刑初37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照,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太泊湖农业开发区,现住彭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照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何小照驾驶赣G×××××号小轿车经双峰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双峰大道凉亭变电站路段时,未尽注意义务,不慎撞到在机动车慢车道清除余土的朱某1,造成朱某1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小照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小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何小照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小照供辩: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其已尽最大能力弥补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何小照驾驶牌号为赣G×××××的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经双峰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双峰大道凉亭变电站路段时,未尽注意义务,不慎撞到在机动车慢车道清除余土的被害人朱某1,造成朱某1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小照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小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出勤民警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再查明,2017年2月15日,经彭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害人朱某1的家属朱某3、朱某4等与被告人何小照就赔偿事宜达成主要内容如下的协议:何小照承担被害人一方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安葬费等所有损失,赔偿总额由朱某1家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何小照自愿补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9.5万元。同日,朱某3、朱某4出具谅解书,表示如果何小照能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就放弃追究何小照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2月17日和3月27日,被告人何小照分别给付朱某35万元、朱某44.5万元;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家属获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共28万元;至此,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人朱某2的证言,该证人案发时与被害人朱某1同在现场路段清除道路上的余土,证明案发经过。2、被告人何小照的供述与辩解,何小照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与证人朱某2的证言相吻合。3、彭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意见书各一份,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何小照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及肇事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何小照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5、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一份、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各二份、关于何小照交通肇事案《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案发后徐某某和何小照均电话报警及何小照归案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和朱某4、朱某3出具的收条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二份,证明被告人何小照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7、彭泽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朱某1常住人口信息表、死亡证明各一份,证明朱某1的身份信息及户籍注销情况。8、被告人何小照身份证复印件、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何小照符合本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及其驾驶资格和肇事车辆基本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何小照在案发后当即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小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陶华安审判员 盛 瑾审判员 余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乙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